最新消息
首頁 最新消息
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是否承擔保證責任? 2023-04-17
文章来源:由「百度新聞」平台非商業用途取用"https://3g.163.com/dy/article/HMI6F1K505560SS6.html"

打開網易新聞查看精彩圖片一、明確保證人或見證人?1.保證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保證人就是愿意在借款人不能償還借款時,自己代替借款人履行責任償還債務。2.見證人見證人是指針對于借款雙方的行為進行見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款的事實,以及對雙方關于借款約定的證明等。其主要起到看第三方證明力的作用,不承擔保證責任。二、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名,是否承擔保證責任?該情形下須分情況討論:1.僅是簽名,未標明保證人等字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名或者蓋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第三人僅是在借條空白處簽名,在沒有表明擔保身份,同時其他事實也無法證明第三人為擔保人的,第三人是不用承擔保證責任。2.僅在標明的保證人處簽名,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限。《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第三人在借條上僅以保證人身份簽字,但未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限時,應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保證期限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但是,如果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以上結論以借貸事實發生在《民法典》生效之后為基礎作出。三、總結與建議綜上,在民間借貸中,第三人在借條上簽字后,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需要視情

關鍵字標籤:新莊機車借款推薦
導遊親自帶領至泰國各景點遊玩,泰國曼谷完全解密。
提供個人自訂自由行行程,機+酒行程特惠中。
曼谷購物必買之旅或泰國神秘歷史之旅,多樣行程任你選。